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科利,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安荣,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广燕,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审被告:陈莲珍,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审第三人: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扶伟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志斌、骆劭骞,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东升,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科利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2)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科利上诉认为,鉴于上诉人的户口已经申请变更至广州市番禺区,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住所地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房屋买卖,是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沙向红审判员:刘宏代理审判员:王碧玉
书记员:刘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