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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曹翠虎诉贾西峰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州民一初字00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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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曹翠虎,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贾西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翠虎诉被告贾西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翠虎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所以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邓先勤

书记员:朱婉月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