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翠虎,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贾西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翠虎诉被告贾西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翠虎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所以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邓先勤
书记员:朱婉月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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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翠虎,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贾西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翠虎诉被告贾西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翠虎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所以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邓先勤
书记员:朱婉月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