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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安康与赵培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怀民一初字第00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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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安康,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培玉,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诉被告赵培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康负担。

代理审判员:陆二明

书记员:陈双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