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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珠海市斗门区德昌房产有限公司与王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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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德昌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黄德强。被告王彩霞,女,汉族,住址:广西省南宁市。身份证号码:×××1522。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德昌房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德昌房产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彩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德昌房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476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德昌房产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于金果

书记员:钟得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