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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晏世华诉余凤翔、邹明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富民一初字第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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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晏世华,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沈艳丽,富顺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凤翔(曾用名余凤祥),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邹明伏,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世华诉被告余凤翔、邹明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世华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晏世华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世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晏世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窦雨

书记员:罗晓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