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简X川,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灵山县人,住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大道**。被执行人灵山县灵城镇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XX路负责人王X才,主任。
申请执行人简X川与被执行人灵山县灵城镇XX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钦民一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灵山县灵城镇XX村民委员会支付赔偿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07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钦民一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确认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10日支付赔偿款20000元及受理费、鉴定费73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21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钦民一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及被执行人灵山县灵城镇XX村民委员会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X 审判员:梁X 审判员:刘X材
书记员:刘X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