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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宁╳荣与被执行人李╳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2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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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X荣,男被执行人李X业,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X荣与被执行人李X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X荣与被执行人李X业于2013年5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灵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院(2010)灵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X富审判员:黄X红代理审判员:李X好

书记员:叶X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