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X荣,男被执行人李X业,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X荣与被执行人李X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X荣与被执行人李X业于2013年5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灵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院(2010)灵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X富审判员:黄X红代理审判员:李X好
书记员:叶X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