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秀英恢复原状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3)大执字第0001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秀英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任秀英在中国银行电厂路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宏彬

书记员:穆伟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