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刘琰、代理检察员陈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浩
书记员:王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