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方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大刑初字第0008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1979年7月7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淮南某某公司聘用驾驶员,住本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方某驾驶制动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肇事,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肇事车辆所有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方某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侠军

书记员:王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