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俞锦埠,男,194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细古,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上诉人俞锦埠因与被上诉人俞细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2)清连法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俞锦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俞锦埠撤回上诉的申请并未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俞锦埠撤回上诉。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2)清连法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俞锦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永术审判员:张廷青代理审判员:余允添
书记员:刘如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