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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 2013

刘瑾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咸刑减字第0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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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强奸文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瑾,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咸秦刑初字第00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2013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其中奖励36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其中奖励36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瑾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文超审判员:周昌柱代理审判员:倪治国

书记员:赵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