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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 2013

万晓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乌中刑减(假)字第3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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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强奸文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万晓军,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庄浪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乌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万晓军犯抢劫罪、强奸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09年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对罪犯万晓军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万晓军在服刑改造期间,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2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晓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良好。经审查,该犯2013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2013年5月记功奖励2次,2012年5月获表扬奖励1次。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万晓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晓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炳蔚审判员:张亚豪审判员:阿曼古丽

书记员:王锡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