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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 2013

罪犯郭林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2013)咸刑减字第0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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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强奸文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郭林,男,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马栏监狱服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咸渭刑初字第003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4日止),并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201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林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4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彩霞审判员:潘义民代理审判员:张娟

书记员:杜快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