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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 2013

刘欣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咸刑减字第0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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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强奸文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欣,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延长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2日止)。2011年1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1个积极,并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到11个积极,并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欣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欣有期徒刑的余刑予以减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文超审判员:周昌柱代理审判员:倪治国

书记员:赵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