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浩,男。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咸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浩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6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6个。本院审理期间,罪犯张浩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缴纳罚金票据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浩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彩霞审判员:潘义民代理审判员:张娟
书记员:杜快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