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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 2013

郝潘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咸刑减字第00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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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强奸文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郝潘成,男,1971年7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彩虹小区**楼****,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咸阳彩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在马栏监狱服刑。

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乾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潘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5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郝潘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潘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郝潘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潘成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彩霞审判员:潘义民代理审判员:张娟

书记员:杜快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