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军,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回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马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对罪犯马军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马军在服刑改造期间,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1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良好。经审查,该犯2012年6月、2013年3月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获记功奖励1次,2013年5月获表扬奖励1次。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炳蔚审判员:张亚豪审判员:阿曼古丽
书记员:王锡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