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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 2013

魏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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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强奸文书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魏刚,男,汉族,大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岚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魏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劳动,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2个。监狱提请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踏实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按时完成了各项劳动任务,态度端正。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在2013年10月9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0月29日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魏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但该犯余刑已不足9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刚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英审判员:王桥花审判员:马家俊

书记员:骆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