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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 2013

邱新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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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强奸文书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邱新富,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安康监狱服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岚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新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7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安刑减字第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邱新富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月26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邱新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自学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改造中严格要求自己,劳动积极,于2008年被监狱鉴定为老年犯,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2个。监狱提请减去余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新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完成各种劳动任务,尊敬干部,与同犯和睦相处,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在2013年7月5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7月16日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邱新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邱新富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英审判员:王桥花审判员:马家俊

书记员:骆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