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小林,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安康监狱服刑。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安汉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小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汪小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0个,提请减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小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了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3年7月5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7月1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汪小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汪小林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英审判员:王桥花审判员:马家俊
书记员:骆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