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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 2013

邹广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3)安中刑减字第0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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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强奸文书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邹广周,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安汉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邹广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邹广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安刑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邹广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的提请,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安刑减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对邹广周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4月8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邹广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劳动,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8个,监狱提请减去余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广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踏实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按时完成了各项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在2013年10月9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0月29日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邹广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广周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英审判员:王桥花审判员:马家俊

书记员:骆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