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刚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田刚,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28日作出(1998)渝一中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刚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2年8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4年10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刑执字第56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9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五中刑执字第14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6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田刚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刚,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余梅

书记员:张霁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