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堃,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0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堃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5年4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24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6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五中刑执字第12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4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3年02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堃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堃,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堃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学庆代理审判员:余梅代理审判员:李平
书记员:何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