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仕伟,曾用名陈焱,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0日作出(2000)渝高法刑一终字第4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仕伟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3年6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2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3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仕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仕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仕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仕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余梅
书记员:张霁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