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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果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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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果,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6日作出(2001)渝高法刑终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果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4年11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8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果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果,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学文审判员:李庆代理审判员:吴宝山

书记员:方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