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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志军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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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志军,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8日作出(1998)渝二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军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5年1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6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五中刑执字第1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9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2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2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2014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志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军,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志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余梅

书记员:张霁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