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鞠奎元,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2005)泰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鞠奎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2008年4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04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09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鞠奎元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鞠奎元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鞠奎元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鞠奎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