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品勇,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8日作出(1997)盐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品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11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1997)苏刑终字第476号刑事判决,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8年1月23日交付执行。2000年4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以(2000)苏刑执字第39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7月22日,该院还以(2002)苏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本院曾以(2005)通中刑执字第690号、(2007)通中刑执字第1257号、(2009)通中刑执字第2208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2289号裁定,共对其减刑七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陆品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陆品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陆品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品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锡明代理审判员:周一星代理审判员:陈舜
书记员:陆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