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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强建东、赵文山强奸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3)并刑终字第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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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强奸文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某,太原市迎泽区今朝快捷酒店客房部职工,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杨江成、景江彬,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强建东,无业。2012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飞、段福升,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文山,无业。2012年11月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辩护人范宏波、马峰,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强建东、赵文山犯强奸罪一案,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万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强建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原审被告人赵文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月英对原审被告人强建东、赵文山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某以应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强建东、赵文山均不服,以与武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其是自愿的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国民、王晓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景江彬,原审被告人强建东、赵文山及其辩护人李飞、段福升、范宏波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郝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强建东、赵文山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3)万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仑代理审判员:闵佳代理审判员:邢如灏

书记员:白晋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