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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夫友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马刑执字第00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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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夫友,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昌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夫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夫友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夫友服刑以来能服从领导和管教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管教干部分配的各项劳动任务。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自2011年9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2年6月表扬,2013年7月记功,2012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呈请减刑假释审批表,监狱服刑罪犯劳动表现考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夫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夫友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