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季金金,男,1990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了(2011)海刑初字第16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季金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季金金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受到1次嘉奖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予以减去余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季金金留所服刑以来能服从所领导和管教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管教干部分配的各项劳动任务。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1次受到嘉奖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审批表、留所服刑人员奖励审批表、留所服刑人员奖惩月考核表、罪犯思想汇报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季金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季金金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