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单涛,男,1988年4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五刑初字第0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至2014年7月20日止。2012年1月16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3年12月20日止。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单涛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单涛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2年6月表扬,2013年3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单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单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至2013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