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亮,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舒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六刑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至2019年6月22日止。2011年4月2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陈亮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亮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减刑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1年5月记功,2012年1月表扬,2012年7月记功,2013年3月表扬,2012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至2017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