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兴,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在马鞍山监狱服刑。罪犯黄兴因强奸罪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以(2010)滁琅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服刑期间,该犯因检举立功,2013年1月24日经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2013)琅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改判其犯强奸罪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止。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黄兴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兴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12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1年8月表扬,2012年1月记功,2012年8月表扬,2013年3月记功,2012年度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