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自松,曾用名袁松,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自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袁自松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六刑终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袁自松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自松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6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2年2月表扬,2012年7月记功,2013年3月表扬,评为2012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自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自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至2020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