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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唐义勇强奸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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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强奸文书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义勇,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2013年3月5日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辩护人闵婕,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斌,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义勇犯强奸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春、被告人唐义勇及其辩护人闵婕、杨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唐义勇以聊天为名进入浦口区宝塔八营57号刘某的住处,进屋后欲与刘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刘某拒绝,唐义勇以言语威胁、捂嘴按压等手段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唐义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1,刘某左手小指、环指、食指指甲、右手小指、中指、食指、拇指指甲擦试物中检出的DNA、标记为A4的卫生纸上血迹的DNA与刘某血样的DNA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比为4.43*1020;2,刘某阴道拭子、刘某内裤上可疑斑、标记为A3的卫生纸上的可疑斑中均检出精斑,其DNA及刘某颈右侧擦拭物、刘某颈左侧擦拭物中检出的DNA与唐义勇血样的DNA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比为1.05*1021;3,刘某右手环指、左手中指指甲擦试物中检出的DNA以上基因座为混合基因型,刘某与唐义勇血样的DNA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混合可以形成。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义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杨某、徐某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安徽省来安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病历,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视听资料,谅解书,被告人唐义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互为印证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义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唐义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义勇案发后得到被害人刘某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义勇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唐义勇的辩护人闵婕、杨斌提出的1、被告人唐义勇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唐义勇的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义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平元华人民陪审员:唐明辉人民陪审员:姜桂兰

书记员:杨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