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忠国,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南京市浦口区明华工地民工。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3]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忠国犯强奸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春、被告人马忠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凌晨左右,被告人马忠国到本区浦珠北路59号明华公司简易房陈某宿舍内,趁被害人陈某熟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后陈某醒来呼救,马忠国逃离现场。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马忠国龟头擦拭子上检出的DNA与陈某血样的DNA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比为2.301019。案发后,该工地工人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马忠国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忠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敖某、吴某应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人身检查笔录、门诊病历及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被告人马忠国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互为印证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忠国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熟睡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忠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忠国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忠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平元华人民陪审员:唐明辉人民陪审员:王必怡
书记员:吴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