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
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系赌场的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春雪
书记员: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