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0
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3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3年7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蔡寿和
代书记员: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