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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苍刑初字第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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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3年1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

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赌资人民币116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涉案12台赌博游戏机,由该局负责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吴春雪

书记员:李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