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2010年12月30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1年1月8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2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6日转刑事拘留,2013年7月13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鲁陈坚。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鲁陈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已缴纳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有违法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量刑从轻情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则杰
代理书记员:章永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