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䑨超兵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台临刑初字第11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07年4月24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7年11月22日依法释放。2008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0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9月1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转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2005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6月15日依法释放。2007年7月31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800元。2012年9月2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转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2)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部分犯罪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有立功和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杜迁梅

代理书记员:屈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