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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何××、李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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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2012年3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台

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未缴纳)。2013年6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监视居住于其位于台州市××前街道屿下村551号家中。辩护人陈×。被告人李甲。2007年11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转为监视居住于其位于台州市××前街道屿新村473号家中。被告人鲍××。2013年7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117号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艮荣因建房问题与邻居徐曾林发生纠葛,被告人刘艮荣、刘艮生持铁棍等工具来到徐增林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霓桥金村89- 1号的家中,与徐增林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刘艮荣持铁棍殴打徐增林,致徐增林左尺骨骨折,行切复内固定术等,构成轻伤。另查明,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刘艮荣、刘艮生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现二被告人已向本院预缴了赔偿款人民币8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志娇、徐熔莉、徐熔芳起诉要求二被告人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450.71元(其中医疗费14746.71元、误工费16500元、护理费6600元、住院伙食补贴费6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9104元、鉴定费1200元、防盗门及卷帘门费用2300元)。同时查明,被害人徐增林受伤后,共住院治疗20日,用去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4846.71元,误工、护理、营养时间分别为150日、60日、30日(均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已构成十级伤残。现被害人徐增林已于2013年3月28日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艮荣、刘艮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增林的陈述,勘验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二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二被告人的预缴款凭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志娇、徐熔莉、徐熔芳提交的病历、医疗费及鉴定费票据、医疗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艮荣、刘艮生相互结伙,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预缴了赔偿款,依法并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其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二被告人赔偿防盗门及卷帘门的损失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艮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艮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艮荣、刘艮生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志娇、徐熔莉、徐熔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六万八千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志娇、徐熔莉、徐熔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钟兴华人民陪审员章正东人民陪审员章学军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符晓晓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13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喜仁(曾用名岳建立),男,1975年9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身份证号码4127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鹿邑县贾滩乡双庙行政村岳庄**。2013年8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陈谷静,浙江咏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喜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喜仁及其辩护人陈谷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3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岳喜仁在过度疲劳的情况下,超载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豫pc8720-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s28台金高速往台州方向108km+200m 附近路段时,追尾碰撞由卓珠锋驾驶的停在主线封闭区域内的浙j×××××号小型轿车,后冲出右侧护栏,造成在车外活动的浙 j5705d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连林当场死亡、其本人受伤及两辆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岳喜仁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卓珠锋负次要责任。另查明,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岳喜仁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岳喜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卓珠锋的证言,公安机关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鉴定报告,过磅说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接处警登记表,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的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喜仁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过度疲劳的情况下,超载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愿意赔偿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喜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钟兴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符晓晓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13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福金(曾用名周福银),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码331003198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富山乡西岩村**。2013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 ),同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福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福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3日凌晨0时10分许,被告人周福金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街小区13幢地下停车库与黄强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双方继而相互打架。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周福金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戳黄强的左下腹、左大腿、阴囊等部位,致黄强左中下腹部一处长达1.7cm创口、左大腿根部上段前外侧一处长达2.7cm创口、左阴囊一处长达1cm创口,并致阴囊血肿,构成轻伤。另查明,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周福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查明,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周福金与被害人黄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周福金赔偿给黄强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福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丹枫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自首意见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赔偿款收条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福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福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钟兴华

代理书记员:符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