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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许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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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1984年5月3日因犯奸淫幼女罪、流氓罪

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2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98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望风,帮助赌博犯罪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许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元,予以没收,由原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胡尚慧

代理书记员:屠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