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11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3年3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

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80号

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至12月14日期间,被告人陈甲与蔡某某(已判决)合伙,在台州市××区××街道新来桥村后缸口、水角村老爷殿等地开设“六命”赌博场头20余天,招引陈春妹、林某某等多人参赌,并雇用应军棋、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赌博场头开车接送赌客、放哨等,共非法抽头获利35000余元。另查明,2013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卫某某、林某某、陈乙、孔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黄某某、应军棋、蔡某某的供述,蔡某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自首证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并从中非法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并已退缴了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退缴的非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纳)。二、被告人陈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原侦查机关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周红希

代理书记员:金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