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09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2012年8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处管制

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2013年6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60号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下旬至6月30日期间,何某某( 另案处理)在台州市××前街道东江村橘林内开设以“四胡” 为形式的赌博场头,组织招引章某、李某甲、李某乙、毛某等人参赌,场头共开设六余日,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该赌场雇佣被告人沈某为赌场搭棚及抽头三日,期间场头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沈某应得获利人民币900元。另查明,2013年6月29日晚23时许,被告人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何某某的供述,证人章某、李某甲、李某乙、毛某、童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沈某和同案犯何某某的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2)台黄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帮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开设赌场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沈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永兴人民陪审员:颜荷芳人民陪审员:张菊芬

代理书记员:张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