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3年3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
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白某。2013年5月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31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或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帮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白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招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部分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白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清)。二、被告人白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清)。三、被告人李某、白某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各二千四百元,均予以没收,由原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永兴
代理书记员: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