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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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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8年8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处管制

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3年6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09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服务,帮助赌博犯罪活动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开设赌场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世界

代理书记员:季飞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