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尚银。被告:吴光扣(又名吴广扣)。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甜,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霍尚银诉被告吴光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尚银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甜、被告吴光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霍尚银诉称:1996年12月16日,其与吴光扣签订承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吴光扣将马鞍山市老二中的保龄球馆内的中央空调的水系统等安装工程发包给其承包。原告随即开始进行工程安装工作,但是在1997年2月3日后,投资方因无钱可支付工程款而逃走,吴光扣因此拒付原告已施工的工程款。2013年1月5日,吴光扣向原告立下欠条一份,表明经原、被告双方重新核对计算后,吴光扣欠原告186000元整,且吴光扣承诺支付违约金(从1997年7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为止,按照日万分之三利率标准计算)。2013年2月5日,吴光扣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000元。且吴光扣曾于2003年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600元。至今吴光扣尚欠原告工程款183400元未付。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34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从1997年7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为止,按照万分之三利率标准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吴光扣在庭审中辩称,对案涉事实没有异议,自己也没有拿到工程款,目前也在向其发包人诉讼索要工程款。霍尚银为支持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提供以下证据并作说明: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承揽关系。3、欠条,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情况,以及欠款数额和违约金计算方式等。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996年,吴光扣称其从案外人杨锦瑞(又名杨师劳)处承包了马鞍山市第二中学原地址附近的“沪马保龄球馆”相关建设工程。1996年12月16日,吴光扣(作为发包人)与霍尚银(作为承包人)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吴光扣将承包的保龄球馆内的中央空调管道、水泵、水箱等安装工程交予霍尚银承建。协议订立后,霍尚银便组织施工。后因投资方原因,致工程停工。2013年1月5日,吴光扣向霍尚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经双方重新核对计算为壹拾捌万陆仟元整(186000元整),违约金从1997年7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为止(按日万分之三利率标准)”。期间,经原告催要,吴光扣于在2003年、2013年分两次共向原告支付了2600元工程款。现吴光扣仍欠霍尚银183400元未付,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吴光扣与霍尚银签订的协议,因双方皆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但霍尚银对涉案工程组织施工,应认定霍尚银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吴光扣于2013年元月5日向霍尚银出具的欠条,实为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因此,虽然协议无效,但霍尚银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吴光扣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照欠条中双方的约定给付违约金,故霍尚银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光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霍尚银支付工程款183400元及违约金(自1997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光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林
书记员:刘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二条